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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西安新城区法院法官钟茜出来走两步!
发布日期:2024-11-11


 

我叫刘建荣,男,汉族,出生于1964年,今年60岁,陕西省泾阳县人,联系电话13892932455。在这里想说说我在西安市新城区法院遭遇的奇葩判决,请网友们给我评评理。

2016320日,陕西温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庆阳鸿德承包有限公司)签订《正宁县东关出口改造安置项目劳务扩大承包合同》,同时陕西温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取了我的履约金7万元,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2017118日,经我申请解除该合同,并双方达成《调解意见书》,《调解意见书》载明:我的履约金由陕西温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关项目部退还,如东关项目部无法退还,则由陕西温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退还。

随后我多次向陕西温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关项目部讨要,东关项目部一直推脱未付,我又向陕西温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讨要,公司还是推脱不付。我无奈于20238月向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法院起诉讨要。

开庭日期定在2024425日上午11点,被告陕西温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关项目部负责人王伟峰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令人万万想不到的是,我竟然败诉了。

以下是判决书部分摘录: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提交的调解意见书及相关聊天记录及通话记录,证明力不足,无法认定其主张原、被告存在合同关系,因合同未完成,被告须退还7万元项目费的事实,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建荣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10元,由原告刘建荣负担。

看到这个判决,我十分纳闷,《调解意见书》写的非常明白,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并且我缴纳了7万元履约金。白纸黑字,有退款时间、退款人、收款人等内容,这样的证据还不够硬吗?



我逐字逐句研读分析判决书内容,发现了非常离谱的如下表述:

被告陕西温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答辩。

被告王伟峰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转款记录、欠条及照片、校区股权转让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看到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转款记录、欠条及照片、校区股权转让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这样的荒唐表述,我肺都气炸了。被告陕西温乐公司王伟峰出庭答辩,连个影子也没见到,哪里来的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这简直是胡说八道,信口雌黄,把我这个原告当弱智了。试问钟茜法官,开庭时交换了什么证据?又质证了什么?校区股权转让又是怎么回事?



另外,我从《人民法院公告网》上查到,新城区法院以公告形式通知被告开庭的时间是426930分。通知我(原告)开庭的时间却是425日上午11点,时间不在同一天,还能叫开庭吗?这不明摆着是声东击西,弄虚作假,故意让原告和被告不见面,背对背审理,肆意制造冤假错案。

西安市新城区法院钟茜法官你的胆子够大!竟敢如此践踏法律,你的所作所为让神圣的法律蒙羞,让我怀疑你贪婪受贿,被不良老板拉下了水。你敢出来走两步吗?

 

 202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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