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相人生讯:(通讯员 李景薇)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水岸花城小区逾期交房,又迟迟不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权属证书,其违约行为引众业主起诉至法院,而法院判决引发该小区业主众怒,司法公平正义到底在哪里?业主质问:哪里还有说理的地方?
据了解,2015年8月4日西安市高陵区挂牌成立,许多市民于2017年买了水岸花城小区房子,根据水岸花城小区业主和开发商(陕西世纪绿园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第2款约定,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但是,“撤县改区”成了开发商逾期办证的幌子,这个幌子居然被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法官予以认可。2015年8月4日西安市高陵县正式改为高陵区。而该小区业主大多数是2017年买房,基本大多数业主在2018年初都已经办理按揭贷款付清房款。业主质疑:距离高陵区“撤县设区”已经2年有余这和“撤县设区”有多大关系?
相继大约有几百户业主将开房商起诉到人民法院,但令人奇怪的是,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经渭法庭法官却认可办证逾期属于“撤县设区”规划职能调整开房商对此不构成违约。
许多业主至今拿不到《不动产权证书》,而不少业主拿到的《不动产权证书》也“大大缩水”。2017年在水岸花城购买的商品房所属土地“使用期限”是“2002年6月20日起2072年6月20日止”。也就是说大多数业主2017年买房时,“使用期限”已过去15年,而对于2022年诸多依然还没有收房的业主来说,所属土地“使用期限”已经过去20年了。
房子还没完全建成前,谁“使用”了15年?
据有关业主反映,自己居住在该小区34层迟迟拿不到《不动产权证书》,小孩上学遇到诸多麻烦,2022年7月份拿着自己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去当地派出所办理居住证,派出所称该小区没有34层,无法为其办理居住证。许多业主也实实在在居住在34层,有《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派出所居然说没有34层,难道34层是开发商的违建?真是不寒而栗……
根据水岸花城业主与陕西世纪绿园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之约定,出卖人(陕西世纪绿园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在2018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第九条约定,逾期交房超过30日后,出卖人(陕西世纪绿园置业有限公司)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但实际上有许多业主未能按照约定收到房屋。
据悉,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法官认可的交房时间竟以开发商“微信发送入住邀请函和业主交房指南”为时间节点计算,也就是说只要开发商发给业主信息了,也就算收房,而法院却对交房时开发商按照合同应该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没有提供给业主却在判决书里“玩花样”。不少业主还需承担多年未收房的物业费。对于至今逾期交房达四年未交房的业主只判赔1000多元,许多业主说,真是没有天理了!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经渭法庭的判决,明显难以服众,签署的正式合同违约,难道因为是“政府责任”,业主的损失就被一笔勾销了吗?难道所有的一切都是业主的问题?
维权困难重重,不少业主对法院判决失望透顶,而象征着公平正义的法院却如此宣判,也压死了业主心中最后一根稻草,这样也是寒了人民的心。
彰显社会公平公正的最后一道大门——法院,在业主的心里是否已经坍塌,怎样捡拾他们对法律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