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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县法院的诡秘裁定……
发布日期:2021-05-02



一个法院:一个判决,一个裁定,两种结果;一个法定代表人,两个股东,初审重审不同结果;是焉非焉……牵引出许多不为人知的是是非非 ……



编者按:西安千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距今成立有 11 年的历史,两名股东和现任法定代表人因多种纠葛从而走上诉讼道路,扯出现任法定代表人资格问题,五年来单是相关的省市县各种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多达二十多份,导致企业无法正常良性发展经营,大量的时间精力浪费在应对诉讼上,本是简单的案件不但出现同一法院对同一事实作出自相矛盾的法律文书,而且出现后一民事裁定否定前一生效判决的闹剧。民营经济、民营企业的春天,能否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之后开启,各方期待……



2017 年 2 月,西安千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王新民以“公司决议纠纷一案”起诉该公司“2016 年 6 月 27 日关于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后变更为“2016 年 6 月 27 日关于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该起诉认为王春正担任法定代表人任命无效。同年10月 27 日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2017)陕 0122 民初 1597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王新民的起诉,二审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 01 民终 75 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王新民不服,申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民申 1360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其再审申请。


2018 年 7 月,王新民又以“姓名权纠纷一案”诉西安千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正和前任法定代表人桑兴堂“假冒原告(王新民)签名”“伪造的 2016年 6 月 27 日西安千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和任职文件无效”,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一审(2018)陕 0122 民初 1562 号民事裁定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9)陕 01 民终 1017 号民事裁定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9)陕 01 民申 894 号民事裁定书皆给予“驳回”。



2019 年 3 月,西安千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李军智同样以“姓名权纠纷一案”诉西安千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正“假冒原告(李军智)签名并伪造西安千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文件”,2020 年 6 月 12 日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一审(2019)陕 0122 民初 121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其诉请,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0)陕 01 民终 12600 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


2019 年 5 月股东李军智以“劳务合同纠纷”就其工资待遇为由起诉西安千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经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2019)陕 0122 民初 1651 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 01 民终 1473 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民申 1808 号民事裁定书皆支持了李军智“要求支付96700 元”的诉求。


2019 年,股东李军智向西安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其“向西安千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要两套房子”的请求均被驳回。


以上多份省市县法院判决、裁定,西安市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皆载明“西安千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正”。皆认可王春正担任西安千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但,诡秘的事情就在西安千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正代表公司向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股东王新民、股东李军智履行出资义务后发生了……还是在蓝田县法院重审后出现了诡秘的事情……



2018 年 1 月 10 日西安千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股东王新民履行出资义务,2019 年 8月 19 日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陕 0122 民初 13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股东王新民缴纳出资款 800 万元。王新民提起上诉后,2019 年 12 月 16 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 01 民终 13922 号民事裁定书以出现新证据为由发回重审。在该案已进入实体审理,经一二审程序后,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法官张海龙却在重审程序中认定西安千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王春正是否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尚不能确定,而驳回西安千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要求西安千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或重新选举法定代表人后再行提起诉讼,西安千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2020)陕 0122 民初 2100 号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以同样理由维持原裁定,驳回上诉。



而此前稍早时间,西安千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股东李军智履行出资义务,2019 年 4月 2 日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 0122 民初 89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股东李军智缴纳出资款 100 万元。李军智提起上诉后,亦出现吊诡的事情,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2020)陕 0122 民初 2101 号民事裁定书载“该起诉行为亦没有经过股东会讨论通过,故本案诉讼不能代表原告的真实意思,应予驳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以同样理由维持原裁定, 驳回上诉。



关于股东王新民诉千城置业公司股东会决议纠纷一案时,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 01 民终 75 号民事判决认定“经查 2016 年 6 月 27 日千城置业的股东会决议内容为王春正任千城置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桑兴堂不再担任千城置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该决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的规强制性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千城置业股东会表决结果已达到公司法规定的通过比例,故王新民主张千城置业的股东会决议无效,于法无据”,该判决驳回王新民主张选定王春正为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诉求。对于该生效的判决,西安千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股东王新民履行出资义务在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庭审时,西安千城置业公司特别向法庭提供了该生效判决的原件及复印件,并说明以上内容。但该股东出资纠纷案二审裁定对此生效的本院判决认定的股东会选举有效事实直接否认,认为选举王春正为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有效与否尚不能认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2018)陕 01 民终 75 号民事判决已生效的情况下,该股东出资纠纷案二审裁定作出相反的认定,不但出现同一法院对同一事实认定作出自相矛盾的法律文书,而且出现后一民事裁定否定前一生效判决的闹剧。



据了解,西安千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王春正经 2016 年 6 月27 日股东会决议选任,并经行政机关登记确认。现该股东会决议未被人民法院认定无效、不成立或撤销。相反该公司股东王新民提起的请求认定上述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诉讼请求已被生效法律文书驳回。


事实上,王春正已担任西安千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长达近 6 年的时间,任职期间西安千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提起数十起诉讼或应诉, 人民法院均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生效裁判(如:西安千城置业公司与股东李军智返还原物纠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 0102 民初 9024 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千城置业公司与李军智劳务合同纠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 01 民终 1473 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千城置业公司与股东王新民劳务合同纠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民申 1808 号民事裁定书等)。人民法院均认可王春正担任千城置业法定代表人合法有效。



现任西安千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正认为:蓝田县人民法院重审法官张海龙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鹏却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认定王春正是否有权代表西安千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讼尚不能确定,从而驳回西安千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涉嫌枉法裁判。蚕食民营企业。


股东出资纠纷案中,蓝田县法院认为:“该起诉行为亦没有经过股东会讨论通过,故本案诉讼不能代表原告的真实意思,应予以驳回,原告可在明确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任西安千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正说:王新民作为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蓝田县法院却要求原告在起诉其补足认缴股本金之前,还要召集王新民参加股东会讨论通过公司起诉王新民的决议,这等于是要求原告在起诉之前事先征得被告同意原告起诉被告,如果被告不同意原告起诉被告,则应驳回原告起诉。这样的做法显然不合情理,也无法实现。



西安千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正说,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一审(2020)陕 0122 民初 2100 号民事裁定书及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1)陕 01 民终 4542 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不合逻辑,程序错误,应立即撤销。退一步讲,即便此前选任法定代表人股东会决议有瑕疵,在股东会未作出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前,王春正仍是合法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即便选任法定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有瑕疵,在该股东会决议未被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认定无效、撤销或不成立前应认定王春正担任法定代表人合法有效。该案二审裁定在西安千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已有合法有效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要求西安千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讼需股东会决议无法律依据。且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除重大事项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需经股东会讨论通过外,其他事项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公司起诉需要经过股东会通过。故西安千城置业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二审裁定的认定与法无据。再者该案二审裁定直接替行政纠纷案做出认定,超出民事诉讼案件审理范围。



西安千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正多次请求相关部门依法调查, 督促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错误裁判,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但是,至今,有关部门视若无睹,令人心寒。


西安千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两位股东王新民、李军智就像是一场“演双簧” 的主角,相互作证,共同起诉,相互撕咬,其中进行过多次诉讼,王春正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不曾提出过异议,而今两位股东的反常令人生疑。他们,究竟有着怎样令人费解的利益勾兑,事实将揭示一切!



目前,因法院的诡秘裁判致使西安千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法正常履行企业职责,导致公司旗下开发的楼盘无法继续正常进行,蓝田县几千业主购房所需的相关手续得不到及时办理,给安定团结的社会带来诸多群体性上访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给千城公司的正常经营得不到合法的法律保护的同时,更对司法公正带来了极其负面的影响……企业法定代表人多次的呼声得不到有关部门重视。暗藏的诸多隐患将会使整个社会付出巨大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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