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全球关注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发展,截止2020年2月18日20点全国官方的统计已经导致中国72532人确诊感染,1870人死亡。当初被武汉警方训诫的李文亮医生在2月7日凌晨因新冠肺炎去世,更是引发巨大关注。舆论普遍把他称为“吹哨人”,这也许存在误解。现在就说说作者的一些理由。
一
“吹哨”(whistleblower)这个词,是英国警察在发现有罪案发生后吹哨示警借用而来的,后延伸到存在危害人类安全与健康的情形,或者当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时候,有人站出来告发或发表警示性的言论。涉及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正的欺诈、舞弊、贪腐,也是被鼓励举报的范围,因此“吹哨人”也包括实名或匿名的检举人、举报人。国际劳工组织将“吹哨”定义为“雇员或前雇员对雇主违法违规、危险或不端行为的举报”。经合组织的《反商业贿赂公约》将“吹哨”定义为“公共部门或私营部门雇员基于善意和合理根据向相关部门举报的行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覆盖范围则有所扩大,将吹哨人定义为“基于善意和合理根据而向相关部门举报违反公约条款的任何人”。因此,我们可以把“吹哨人”界定为基于公共利益或社会公正而对不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或对严重危险发出公开警示的人。
最早的吹哨人保护,可溯源至十八世纪。独立战争期间,10名美国水手和海军陆战队员以请愿书的方式向公众揭发海军司令埃塞克·霍普金斯(Esek Hopkins)在俘虏营虐待英军俘虏。霍普金斯司令开除了其中两名军官的职务并且向罗德岛州的法院提起了刑事诽谤诉讼,要“造谣者”公开道歉,恢复他的名誉。为制止霍普金斯的独断专行,保护勇敢的告密者,1778年7月,在大陆会议的支持下,美国最早的举报人保护法出炉。法案规定:任何受雇于各级政府的人员,以及相关居民,都有责任尽快向国会或是任何合适的部门举报他们所知道的,任何服务各级政府的官员或人员进行的不当、诈骗或犯罪的行为。借助该法案,两名被捕者被依法当庭释放,霍普金斯被免职。
这开启了美国鼓励政府雇员检举各级政府不法行为的先河。美国南北战争期间,国内军火商勾结政府官员大发不义之财,联邦政府难以彻底清查这些徇私舞弊行为。1863年3月,林肯总统签署了《反虚假申报法》,授权公众充当举报人,允许任何个人代表政府起诉公司或个人,以打击欺诈政府并试图骗取财务的行为。该法案是美国第一部关于保障公民检举权利的立法。百年之后,它直接影响了美国在金融证券领域推出“吹哨人”项目的构思,成为欧美国家利用内部知情人监督和打击犯罪的利器。后来美国的相关法律越来越多,各州也针对自己的情况出台了举报人保护法律,让美国成为了世界上举报法律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直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在美国的民权活动家拉尔夫·纳德的推动下,向公众揭发机构不端行为的告密者才被称为吹哨人(Whistleblower)。
1972年的“水门事件”,是美国保护吹哨人的经典案例。当年,民主党总部遭到窃听之后,美国联邦调查局组成专案组进行调查,但举步维艰。有知情人士秘密联络了《华盛顿邮报》的记者伍德沃德。随后,《华盛顿邮报》突然爆出“深喉”提供的内幕,指向尼克松总统,舆论哗然,举国震惊,国会要求成立独立的调查组。后经调查发现,总统与窃听事件密切关联。尼克松由此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位遭到弹劾的总统,最后他选择了主动辞职。直到2005年,那位隐匿三十多年的“深喉”才浮出水面,主动坦承自己就是时任联邦调查局副局长的马克·费尔特。
登上2002年度美国《时代》周刊封面的风云人物,不是本·拉登,也不是小布什,而是三位女性“吹哨人”——举报美国安然公司财务造假的该公司副总裁莎郎·沃特金斯;举报美国世通公司账目舞弊的内部审计师师辛西娅·库帕;另外一位则是美国联邦调查局职员科琳·罗利,她举报联邦调查局对911第20名劫机犯穆萨维失察,从而错失了避免灾难发生的机会。美国《时代》周刊说,“她们本可置身事外,却勇敢地站出来”。
2019年12月6日,电影《吹哨人》在全国公映,同名小说随即上市,使得该词在中国流行起来。这部影片因聚焦“吹哨人”这一特殊领域而备受关注。演员雷佳音所扮演的角色马珂就是“吹哨人”——为了公共利益,揭露所供职公司在跨国交易中的层层黑幕。他为正义挺身而出、直面黑暗,为此遭遇威胁和报复。影片在澳大利亚墨尔本达克兰拍摄,故事蓝本源于几起真实的海外商业贿赂案件,其中包括2009年牵出铁矿石贿赂链的澳大利亚力拓公司案、波音公司“氧气瓶”事件等,可惜票房不佳。
二
李文亮医生,因传播谣言被当地警方训诫,现在看来,这种处理非常不合适,应当纠正。他生前所表现出来的职业操守和良好品德,也备受人们尊敬,对于他的殉职,理应受到慰藉和褒奖。但这依然不能得出他就是“吹哨人”的结论。
首先,中国有严格的疫情上报和发布制度,疫情发布最低一级权限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于类似非典的乙类传染病的疫情发布权力在国务院。作为医生,有内部上报的渠道和程序,张继先医生就遵循了这个程序,她于2019年12月26日,在接诊时发现有不明病毒引起的肺炎患者,次日先向主管院长汇报,医院当即向区疾控中心汇报,12月28日、29日,又增加了4名症状相同的病人,而且全部来自华南海鲜市场。张继先敏锐地意识到情况不对,立即又向医院进行了报告,并建议医院召开多部门会诊。12月29日下午,医院研究决定直接向省、市卫健委疾控处报告。省、市卫健委疾控处接到报告后快速反应,指示武汉市疾控中心、金银潭医院和江汉区疾控中心前往医院,开始流行病学调查。12月30日,武汉市卫健委就发了一个内部通报。因此,若非要说谁是“吹哨人”的话,我认为是张继先医生。
其次,李文亮医生传递的消息并不准确,而且在微信群内发信息的目的是提醒同学们注意防范,而非警示不特定的多数人。无论是他说的“SARS”还是“7例”,当时都不符合事实。当然,我们可能无法苛求一位眼科医生,对传染病作出准确的判断,但医学专业至少应该严谨,道听途说的“传闻”是最有可能失实的。不过,这个信息还没有到“造谣”的级别,够不上行政处罚。既然“吹哨人”的定义是基于公共利益或社会公正而对不断行为进行检举、揭发或对严重危险发出公开警示的人,那么李文亮医生显然并不符合。群里聊天记录被截屏外传,并不是他的本意,而且他还特别提醒“不要外传”。而恰恰是被同学外传,才引发了公众注意。因此,那个被李文亮医生以及公众痛恨的“泄密者”,才是在真正意义上的“吹哨人”。这是颇为尴尬的事实。
再次,网络舆论炒作李文亮医生是“吹哨人”。发现围绕李文亮的传言很多,比如说他被拘留、被吊证、没有得到及时救治,不一而足。最后在李文亮去世那天,各种吊唁纪念。而真正的“吹哨人”张继先被政府表彰的事,知道的人不多?普通的网友被带节奏。《一位普通医生的国葬》一文中说过,普罗大众对李文亮的的哀思,也裹挟着对突如其来的疫情的恐慌、对某些尸位素餐官僚的失望,以及对一线抗疫医护人员的敬意。
李文亮医生是一位正直而善良的人,但他不一定就是这次疫情的“吹哨人”,他的牺牲令人悲伤。
三
从美国等国家的经验来看,一套完整的“吹哨人保护制度”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举报的实现,包括举报的立法、渠道的畅通、调查的跟进及反馈等。二是举报的保障,包括对于吹哨人及亲属利益免受损害的保护。三是举报的激励,包括精神及物质奖励。四是举报的制约,包括限制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等。五是举报的救济,即对吹哨人权利受损后的补救措施。更重要的是,吹哨人保护制度的宣介要跟上,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关注公共安全和利益,并崇尚和鼓励吹哨的风气,让吹哨人不用担心会因吹哨而受到打击报复,即使利益受损也能得到合理救济,而且吹哨后有相关部门跟进调查并给出满意答复,在提供有价值线索和信息时还能得到道义或者物质上的奖励等。在立法上,美国有《举报人保护法》、《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多德—弗兰克法案》、《证人安全改革法》、《举报人保护增强法案》、《联邦证人保护计划》等,很多国家和地区的证人和举报人保护法,都是借鉴美国制定的。为了纪念“吹哨人”为美国所作出的巨大贡献,美国国会在2013年特意将每年的7月31日定为“全国吹哨人日”。
美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很有前瞻性,但实践却未必如此。美国联邦法院和绝大多数州都不认可记者有消息来源的特免权,总是想迫使记者披露告密者,否则就以藐视法庭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很多记者认为,新闻自由是美国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的权利,应高于作证义务,因此冒着坐牢的风险也要保护提供消息的吹哨人。因此,在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之间,存在着紧张的价值冲突。在冷战时期,在美国盛行麦卡锡主义,人们常常莫名其妙地被扣上“通苏”的罪名,遭到机关盘查、扣押,违法执法的情况屡见不鲜,举报者和记者们也不敢大张旗鼓地揭秘,根本谈不上对吹哨人的保护。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后,情况有所好转,但近期美国的一项调查发现,高达38%的举报不当行为的人经历过某种形式的职业报复,遭受解雇、被孤立、扣压工资等等。在采访中他们叙述自己所遭遇的持续性、压倒性的困扰,包括陷入严重焦虑、失眠、沉溺于毒品和酒精等等,处境很不妙。美国最著名的吹哨人,爱德华·斯诺登,于2013年在香港将美国国家安全局关于棱镜计划监听项目的秘密文档披露给媒体,并说:“愿意牺牲掉一切把真相告诉世人,因为美国政府利用他们正在秘密建造的这一个庞大监视机器摧毁隐私、互联网自由和世界各地人们的基本自由的行为让他良心不安”。随后,他被美国政府以间谍等罪名提出刑事起诉。维基解密的阿桑奇亦因披露信息而被美国检控,导致他长期居住于厄瓜多尔驻英国大使馆,寻求政治庇护。但后来厄瓜多尔以阿桑奇违反庇护条款为由取消对阿桑奇的庇护,阿桑奇随即遭到英国警方逮捕,并很快被引渡到了美国。
我国其实早就在探索和建立吹哨人的法律保护制度。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就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也有相关条款。此外,还有一些专门的部门法规也做了相关规定,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1991)、《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2014修订)、《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1996)等。2016年3月,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了最高检起草的《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随后由最高检、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该规定完善和细化了保护举报人的职责分工、保密措施、保护措施、打击报复行为处置,保障监督措施,有力地推动了开展举报人保护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出台了《证人保护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在上海、深圳等发达地区,在食品安全领域引入了吹哨人法案,效果很好。
此外,各地的行业监管都在积极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吹哨人”制度。比如,在药品零售企业监管方面,2014年安徽省食药监局发布了《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告全省药品零售企业员工书》,动员药品零售企业内部“知情人”,随时举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在食品安全领域,2016年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建立了隐名举报奖励制度,把最高奖励金额从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鼓励市民踊跃投诉举报食品安全问题;同年8月,《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同样鼓励行业内人士自曝家丑,最高可获奖励60万;在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对一家海南药品批发企业违法经营进行通报后,2016年海南食药监决定在企业内部建立“企业内部监督举报制度”,并明确了“十项违法行为”,企业员工对以上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属实,海南食药监将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并严格保密,保证举报人合法权益;2017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财政部印发新修订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首次设立内部人员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规定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在奖励标准上追加奖励金额。同时,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但在实践层面,我国的预警、举报、保护都处于一个尴尬境地,我国的现行诉讼制度对公众环境利益的保护是软弱无力的,司法与立法也存在差距。在举报奖励方面,甚至出现过济南某区药监局对于举报过期食品被奖励2毛钱的事件。美国、德国、法国等国家或者公司,对于预警行为的奖励,一般以百万千万为单位,我们则一般是以百或者千元为单位,形成不了有效的市场激励,全凭个人的道德良心。我国对于举报人的人身保护更是缺位,举报人受到人身威胁、打击报复的时有发生。因此,我国的吹哨人保护,从制度建设和实践层面都任重道远。
现在,很多人关注的问题是,《传染病防治法》要求“授权后公布”,《突发事件应对法》则要求及时发出警报,那实践中应该怎么做,既能不违法,又能保护大多数人。其实,这两者并不存在矛盾,即使没有授权发布疫情,也是可以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应急预案的,比如主动取消万家宴、春节团拜会这种聚集性活动,先警示公众存在具有传染性的病毒,采取积极措施控制疫情发展,组织好救治人员、场地和物资,等到授权后再及时发布具体的疫情信息。这次湖北潜江在预警方面,做的就比武汉好。及时预警,虽然可能存在社会秩序方面的风险,但可以尽可能地避免无防范措施的疫情扩展,最大限度减少群众伤亡。当然,这次疫情总会过去,疫情之后,我们还有很多事情要做。建设性的意见,远比单纯的批判,对这个社会的意义很大。在付出巨大代价后,如何构建疫情防控中的“吹哨人”保护制度,建立符合中国本土情况的突发事件预警机制,也应提上我们的议事日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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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成义:《国外吹哨人保护制度及启示》,载《政治学研究》2019年第4期。
地球知识局:《什么是吹哨人》,2020年2月8日。
师伟:《误读的吹哨人》,载现代质量再备份公众号,2020年2月8日。
郭准:《吹哨人法规科普志愿者》,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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