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禅城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2019年7月7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法院对一名参加庭审时违反法庭纪律的律师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该律师不服处罚决定,向佛山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7月23日,佛山市中级法院作出复议决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据悉,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某,担任禅城法院受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的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7月4日上午,该案进行第二次公开开庭时,刘某着无袖便装出庭,经合议庭告知其应着律师袍出庭应诉,并可凭律师证在法院立案庭处借取律师袍后,仍不听告诫,以下述理由拒不穿着律师袍出庭——
“我认为民事案件不需要穿着律师袍,并且没有收到法院开庭需要穿着律师袍的通知。我在广州市的法院开庭也是不需要穿着律师袍开庭的。我不穿别人穿过的衣服,每个人的身体情况不一样,法院提供的律师袍卫生情况没有保障。”
在广州市的法院开庭,律师真的不用穿律师袍吗?据【九州民情网】了解,早在2018年3月20日,广东省律协就曾下发《关于加强律师出庭着装规范工作的通知》。广州律协还为当地所有法院送了10套律师袍,供律师临时借用。
据报道,在法官对其上述理由予以说理回复时,刘某情绪激动、言辞激烈、大声喧哗。合议庭成员提醒并训诫其注意律师职业素养,其迅速驳斥该法官“你这个法官也没有素质”,并言辞侮辱合议庭三名女审判员称:“真是三个女人一台戏耶”。
其后在法官通知法警到庭维持法庭秩序后,庭审继续进行,刘某未着律师袍应诉。刘某在庭审中曾使用手机,并在庭后未经合议庭允许对庭审笔录进行拍照,对法警检查其是否有拍照、录音等行为时其亦不配合,言辞激烈、态度恶劣。
禅城法院认为,刘某上述的言行违反了一名律师在庭审中应该遵守的执业纪律,有损律师的形象,影响庭审活动的正常开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刘某处予5000元的罚款。
作出处罚决定后,禅城法院对刘某的上述经提醒、劝诫未穿着律师袍出庭应诉、未经合议庭允许对庭审笔录进行拍照以及对合议庭成员言辞侮辱、态度恶劣等不遵守法庭纪律、不尊重合议庭成员等违规行为向广州市律师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依法调查处理。
据悉,广州市律师协会正在对此展开调查。
【九州民情网】了解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女律师刘红曾在2010年考核(年审)时被定为“基本合格”。
》》》法条连接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十八条 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书、按时出庭。
第十九条 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
《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必须穿着律师出庭服装。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十二条 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
第十七条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以下行为:(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第二十四条 律师违反本规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