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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违法调取律师事务所委托手续,被律所说“不”!
发布日期:2019-12-04




当侦查权力太大而不受约束时,自然会受国民之痛恨。随意管辖、随意立案、随意刑拘、随意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可能会决定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命运;随意传唤、随意调取证据这些相对轻点的侦查措施,也经常会严重侵害公民和单位的合法权益。


但当遇到公安以侦查需要为名,滥用侦查权时,大多数人会选择屈服和配合,因为不配合的话,可能受到治安处罚,甚至被追究“妨害公务”的刑事责任。


终于看到在2019年10月21日,当湖北省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向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调取律师的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时,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向陆下分局说“不”,明确表示不能配合公安提供上述材料。



该所的理由很充分,按照律师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很明显,委托合同中可能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公安所调取的材料不属于律师法规定的例外情形,如果律师事务所配合公安提供了上述材料,就是违反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不能违法配合公安。


其次,如果律师事务所提供了委托合同,承办律师必然要被公安作笔录来说明委托合同的内容,那么承办律师也就成了证人,作为证人的辩护人自然不能再出席庭审,这恐怕是公安调取上述材料的最主要动机,为的就是逼律师退出辩护。作为律师事务所,自然不能容忍这种严重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事情发生。同时,这也是辩护律师保密权制度设计的理由所在,不能让辩护律师成为证人,因为证人是不能全程参与案件审理的。


当然,在强大的侦查权面前,仅有理由远远不够,该所拒绝给公安提供材料,也得到了当地律协和司法局的支持,用袁裕来律师的话,“组织对组织,才没有了什么压力”。



下陆分局向律师事务所调取委托手续,很快成了朋友圈的一个笑话,对律师事务所不配合的行为,大家都在点赞,都说这家律师事务所和长沙地方律协、司法权很硬气。


的确,警权也需要自我克制,特别对明显违法的行为,不能滥用权力。如果警权扩张到要别人违法才能配合时,会成为笑柄。


当然,在当下,毕竟没有几个律师事务所敢于如此依法维权,也不是每个地方的律协和司法局会为律师事务所站台。如果这事发生在其它地方,发生在其它律师事务所,可能都会委曲求全。所以我们必须为湖南人点赞!


最后,制定刑事诉讼法、设立辩护制度的目的,不就是为了保障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吗?辩护人如果可以随意成为被调查的对象,谁还敢全力去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基本的辩护律师制度设计,下陆公安真应该好好学习一下,不要再膨胀到要颠覆基本的刑事制度的程度。



2019年11月21日,真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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