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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铜仁:重庆七旬老妇讨债遭开发商侮辱后神秘坠亡,其夫怒摔烟灰缸被拘
发布日期:2019-10-13




杨永秀坠亡后,大批警员出动维稳。受访者供图



撰文 | 刘虎

 


43岁的谈华军没有想到,71岁的老母亲杨永秀远赴千里之外的贵州铜仁讨债,仅在数日后即2019年7月6日就在建筑工地高空坠亡,再也无法回家。

 


讨债农妇受辱后坠楼

 


杨永秀今年71岁,重庆市忠县人,性格开朗,是一名农村家庭妇女。

 


杨永秀生前照片。家人供图



2011年10月,杨永秀丈夫谈宗林和几个朋友合伙在贵州毕节承接了“毕节·香山丽居”的修建。项目开发商老板是同为忠县老乡的支宗刚。2014年5、6月份工程完工,但双方存在结算争议:承建方称有大量工程款未支付,开发商对此不予承认。

 

2019年7月3日,杨永秀与丈夫谈宗林及合伙人方文和一起到支宗刚开发的另一个房地产项目贵州省铜仁市“棕颐国际城”工地,找支宗刚讨要工程款。

 


贵州省铜仁市”棕颐国际城“小区工地。杨永秀于此坠亡。受访者供图



7月4日早上,杨永秀赶到“棕颐国际城”售楼部等候支宗刚。谈宗林说,杨永秀当日曾告诉他其遭遇:支宗刚来到售楼部后,与她谈了几句就怒气冲天的边走边骂“你个死婆娘,老子弄死你!”她说是来讨要欠款和工程款的,支宗刚继续辱骂“要钱日妈去我工地做杂工嘛,老子今天就把你工算起走”,还说“做不下来休想老子给你钱”,随后便走出售楼部大厅。监控视频显示,看到支宗刚准备离开,杨永秀急忙跑出售楼部大厅,想要阻拦,却被售楼部工作人员强行拖抱住,致使杨永秀摔倒在地。再后来,来了十几个警察,把杨永秀带到派出所做了笔录,当日上午11点左右,警察将杨永秀送回渝黔公司办公楼前广场。

 

同日上午,谈宗林、方文和去了渝黔公司,负责接待的田经理告知二人:会将情况报告给支宗刚,并承诺说5日上午做答复。而在一旁的铜仁市万山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局长王春则称,见不见他们“是支宗刚自己的权利”。

 

7月5日上午,谈宗林和方文和再次去了渝黔公司。公司的人告知二人支宗刚态度很坚决,不同意付款,劝二人先回重庆,过段时间再来。迫于无奈,谈宗林、方文和搭乘当晚23点23分的火车回重庆;而杨永秀为了讨债,决定继续留在铜仁。

 

不幸的是,7月6日早上7点左右,刚刚抵达重庆的谈宗林就接到铜仁市万山区仁山派出所电话,被告知杨永秀已坠楼身亡的噩耗。

 


死亡事件未得妥善处理其夫被拘

 


7月7日上午9点半,谈宗林、谈华军、谈军(谈华军侄儿)三人赶到仁山派出所了解详情。仁山派出所陈所长讲述了杨永秀死亡的概况,刑侦人员称“杨永秀是从24楼以下坠落的,具体是几楼无法确定”,不能排除他杀,但需证明他杀还需要更多的证据(因是在建工程不好取证)。

 

谈军跟着刑侦人员领取了遗物。谈宗林发现其中少了一个杨永秀每天作记录的笔记本,便找到陈所长询问。陈所长从他办公室的抽屉里将该笔记本拿了出来,里面记录着杨永秀亲笔写的讨债时间:“棕颐国际城,7月4日半天,7月5日一天”。后谈宗林三人去了“棕颐国际城”项目走访,与门卫聊天的时候,门卫称杨永秀在7月5日下午曾戴着安全帽出现在工地上。

 

7月8日上午,三人去了万山区信访局求助,罗姓局长称需要先做死亡鉴定,等死亡结果出来后渝黔公司才会出面谈。

 

三人又去了仁山派出所,向陈所长和黎教导员询问了更多关于杨永秀去世前的事。派出所的人让三人看了近几日“棕颐国际城”项目售楼部的部分监控,三人才了解到杨永秀在讨债过程中被辱骂后被摔在地上的情况。三人提出要看另一些角度的监控视频,派出所的人同意后面会提供,但至今没有看到更多的监控视频。

 

7月6日到8日,支宗刚一直没有露面。

 

7月9日,谈宗林报警要求追查支宗刚,后去售楼部等支宗刚。派出所当时派了人,通知谈宗林和另一亲戚单独去居委会谈,把其他亲属留在售楼部。后来售楼部来了好几十个警察,要亲属悉数离开售楼大厅,否则就强行带离。谈华军说,“其中一个叫冉绍祥的亲属用手机拍了视频发朋友圈,被抓进警车带到派出所。后派出所要求我在写了‘认可排除母亲杨永秀他杀的可能性’的笔录上签字后,冉绍祥才被放出来。”

 

同日,谈宗林等人又到万山区安监站报了案,安监站的人说并未接到现场的事故报案,7月12日再给答复。

 

同日晚,万山街道组织了一次赔偿谈判,但双方未达成一致。

 

7月10日上午,万山街道组织了第二次谈判,仍以失败告终。谈宗林说,“渝黔公司只愿意负30%的责任,赔偿金按交通意外事故标准计算,还说杨永秀死在工地上是为了骗钱。”他听后十分气愤,跑到售楼部找支宗刚,售楼部的人报了警,警察随后几分钟就到了。谈宗林因没能找到支宗刚,一气之下摔了一个烟灰缸,结果立即被警察按倒在地,连弄掉的鞋子都没来得及捡,便被押进警车,带到了派出所。


 

谈华军展示万山区仁山街道办出具的“属于刑事案件,信访不予受理“告知书。刘虎 摄



同日,公安机关以谈宗林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以5日行政拘留。

 

谈华军说,“我当时抱住父亲,以阻止他再出现过激行为,竟也被警察一起带走,一直到晚上7点,才被放出来”、“渝黔公司和派出所一直要求我们先安葬母亲,但我不能连老母亲怎么死的都没弄清楚,就同意对遗体进行下一步处理,老母亲会死不瞑目的!”

 

9月10日,谈华军和律师从重庆赶到铜仁,由万山街道组织政法委、法院、派出所、开发商支宗刚进行调解,但双方分歧太大,未能调解成功。

 

两个多月过去了,杨永秀的尸体仍存放在殡仪馆。公安机关并未对杨永秀的死因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万山区公安分局未能给出死亡明确结论

 


71岁的杨永秀远赴千里讨债未果,却坠楼死亡,至今坠楼原因未明。事故发生后,万山区公安分局虽介入调查,但对于杨永秀的死因并未作出明确结论,其家人认为存在诸多疑点:

 

首先,2019年7月6日早晨发现杨永秀从棕颐国际城施工现场坠楼身亡,坠楼的原因到底是自杀、意外,还是他杀,并无明确的结论。如果是自杀,与其去往铜仁讨债的目的不符;如果是自杀,又是什么原因使其放弃讨债而产生自杀的念头?若是意外坠楼,死者又是如何进入在建工地,坠楼现场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事故发生后,虽杨永秀之子谈华军在公安机关要求下在认可排除他杀的笔录上签字,但公安机关能否仅凭谈华军的认可就能排除他杀?公安机关还有无其它有力的证据排除他杀?

 

第三,售楼部视频反映的事发前杨永秀被开发商老板辱骂、被售楼部工作人员拉扯摔倒在地等行为及讨债未果的客观事实,与杨永秀的死亡是否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存在何种关联性?这些都有待查明。

 

而事发二个多月来,万山区公安分局除了在事故刚刚发生时介入调查和对死者丈夫谈宗林实施拘留外,至今尚未做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

 


“棕颐国际城”仅是一个建筑工地,但铜仁市万山公安分局已经在售楼部隔壁设立了警务室。受访者供图



死者家属遭维稳式拘留“有失公正”

 


7月10日,万山公安分局对68岁的谈宗林作出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主要事实是,“谈宗林为发泄不满情绪进入棕颐国际城售楼部自言自语,并将售楼部大厅一圆桌上摆放的一个玻璃烟灰缸砸在地上损坏”,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根据该条规定,扰乱单位秩序的,有两档处罚措施:①一般情况,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②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杨永秀老伴谈宗林的被行政处罚文书



重庆通安律师事务所张跃律师认为,根据万公仁行罚决字[2019]3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谈宗林的行为一是自言自语,二是将一个玻璃烟灰缸砸在地上,“自言自语”显然不应该认定为“扰乱单位秩序”,唯一可以认定为“扰乱单位秩序”的就只有“将一个玻璃烟灰缸砸在地上”的行为。但是谈宗林作为一个长期讨债未果、又刚刚痛失妻子的老人,因为情绪悲愤而砸了一个玻璃烟灰缸,即被警方认定为“情节较重”的“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既缺少人性关怀,又明显处罚过重、有失公正。从‘人死为大’的中国人传统观念来讲,谈宗林砸烟缸的过激行为是完全可以理解和包容的,完全没有必要进行行政处罚;即便要进行处罚,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即可,亦无拘留的必要。

 


人身伤亡事故未报告未停工不见追责

 


张跃律师认为,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杨永秀坠楼死亡发生在“棕颐国际城”项目的在建工地,应当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该《条例》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但杨永秀死亡后,除了万山公安分局出动大批警力防止死者亲属“闹事”维稳外,没有任何安全部门介入,万山公安分局虽然知情,也未主动向安全部门通报情况。

 

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杨永秀死亡后,虽公安机关到达现场,但并未对事故现场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开发商照常施工,导致事故现场被破坏,客观上对事故的调查处理造成负面影响。

 

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规定,“谎报或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不论是“迟报、漏报”还是“谎报、瞒报”,轻者应当受到严厉的经济处罚,重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给予处分。

 

此外,我国《刑法》第134条规定死亡一人以上,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9条之一规定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可能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杨永秀死亡后,“棕颐国际城”工程照常施工,并没有因为事故的发生受到大的影响。张跃律师认为,杨永秀的死亡是否属于安全责任事故,开发商、建筑方是否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是否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处理,有关人员是否涉嫌安全责任方面的刑事犯罪等,都是需要进一步查明的事实。只有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才能做出令人信服的结论,才能给死者和社会以交待。但是,这些工作,铜仁市万山区的有关部门都没有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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