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海军提出刑事控告 涉11名原审办案人员 市监察委拒收材料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辰光 李东) 2019年9月10日是廖海军故意杀人案再审的判决正式生效的第16天,廖海军正式向唐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唐山市监察委员会提出刑事控告。
9月10日上午,法制晚报记者了解到,廖海军提交的《刑事冤错案件司法工作人员追责控告书》中被控告人包括原唐山市迁西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的张宝祥,原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现任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王铭锁,原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铁军、李维、李歆等,涉及当年的公检法办案人员等11人。
图为9月10日,廖海军填写快递单,将追责控告书寄给唐山市纪委。廖海军供图
唐山市监察委现场拒绝接收控告材料。廖海军通过邮政EMS将材料寄给唐山市纪委。
廖海军案原审办案人员11人被控告
2018年8月9日上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廖海军故意杀人,廖友、黄玉秀包庇一案再审发回重审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当庭宣判廖海军无罪,廖友、黄玉秀无罪。
原审审理查明,1999年1月17日12时许,廖海军在家中将被害人陆甲(女,殁年9岁)和被害人陆乙(女,殁年9岁)杀害,并在其父廖友、其母黄玉秀协助下将二被害人尸体抛入新集村村外一废井内。原审判决廖海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廖友、黄玉秀犯包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0年12月2日,廖海军父亲廖友已因病抢救无效去世。2018年7月16日,母亲黄玉秀因病抢救无效去世。
9月10日,再审的判决正式生效第16天,廖海军正式向唐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唐山市监察委员会提出刑事控告。
廖海军寄出的《刑事冤错案件司法工作人员追责控告书》提到,1999年1月25日,迁西县公安局仅仅因为在同村的控告人廖海军家发现不明血迹(当时血迹没有做任何血型或DNA鉴定),便先入为主地认为与死者家没有任何矛盾的控告人有重大作案嫌疑,控告人的父母廖友、黄玉秀被认定帮助控告人抛尸,随即于当日就将控告人一家三口抓走审讯。
在审讯过程中,包括迁西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张宝祥在内的多名办案人员对控告人一家实施了刑讯逼供。
《刑事冤错案件司法工作人员追责控告书》提出,被控告的张宝祥(原迁西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卢广杰(原唐山市公安局刑警一大队民警)、杨春鹏(原唐山市公安局刑警一大队民警)、原迁西县公安局民警员亚光、张护、才俊贵、董文国等办案人员,廖海军故意杀人、廖友、黄玉秀包庇一案侦查人员,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
被控告的李铁军、李维、李歆(原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铭锁(原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现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涉嫌玩忽职守罪。
控告人请求对廖海军故意杀人、廖友、黄玉秀包庇一案原办案人员立案侦查,追究其涉及人员造成冤错案件的刑事责任,并对该案中有关人员(包括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一并追究相应责任。
廖友讲述被刑讯逼供
8年前,法制晚报记者采访廖友时,他向记者讲述了被带走审讯的经历。根据廖友讲述,1999年1月25日,廖友被公安人员抓走,先被带到医院和新集派出所做了身体检查,傍晚时送至迁西县燕山宾馆(音)一个小屋里,在这个屋里,办案人员开始逼迫其承认廖海军杀了人,让其承认参与抛尸。其不承认便遭到办案人员的殴打,“先是把我的裤带抽下来打我,然后用一个铁护栏打”。
廖友说,之后他被带到迁西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审讯室,办案人员打开一个装满刑具的柜子,让廖友自己挑选刑具。随后,被六、七个办案人员围在中间打,持续有十多分钟。他称办案人员还用一只带刺的刑具(后来知道叫“刺棒”)打,自己被打趴在地上,只有胳膊能动弹。
廖友告诉记者,办案人员去吃饭时,留下两个人看着他,其中一个人是新集派出所的人。“期间,我想去厕所,看守人员不让,我便自己爬着往前走,刚好碰到办案人员吃饭回来,厉声问你干什么,我说要去厕所,并说自己的腰坏了。办案人员说:‘你腰坏啥坏?走!’拉着我去厕所。然后没过一分钟,就又开始打,还是用刺棒打。后来又用胶皮棒装沙子打我,打了很长时间,打到什么时间停止我都不知道了,我被打昏迷了。当我醒来的时候,已经到医院了,应该是1月26日。在迁西县医院住了一天,又被送到唐山的二五五医院,住院三十多天。”
廖友记得,是他的同学打的他。迁西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张宝祥是廖友的同学,他用凉水把廖友泼醒,大冷的天,军大衣上滴水。
廖友告诉记者,“他问你认识我吗?我说不认识。他说‘我是新集的,我叫张宝祥,咱们同学,一班的。’他让我好好交待,别受这罪了。我不认,他就打我,在审讯室里,他们把我牙都打掉了,用皮鞋踩在我脸上搓,牙掉后被我吞肚子里了。”廖友说。
另外,廖海军、黄玉秀称遭到扇巴掌、脚踹、电棍打,被扣双手扔汽车后备箱等。
廖友被刑拘后入院治疗39天
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5月28日出具的《退查提纲》载明:经查,被告人廖友被刑拘后第二天即在侦查人员陪同下就诊、住院达39天的事实属实。
迁西县医院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二五五医院的病历显示,廖友被办案人员控制后第二天即被送到医院抢救,诊断出“创伤中毒性休克、广泛软组织损伤、代谢性酸中毒、急性肾功能衰竭”,按照上述医疗诊断,廖友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
据此,唐山市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对本案的刑讯逼供问题进一步核实。但事后,迁西县公安局称该问题应由有权管辖的机关核查。时至今日,没有任何机关对此作出核查结果。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唐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即再审无罪判决,已生效)也记载:经查,1999年1月25日原审被告人廖友被第一次讯问,次日15时30分原审被告人廖友因创伤中毒性休克、急性肾衰、左上臂左肩背部、腰骶部、双臀部、双大腿后外侧软组织挫伤、代谢性酸中毒,病危住院至同月28日,同日9时因急性肾衰转院治疗至同年3月6日。
控告书中提到,据此不能排除侦查机关对原审被告人廖友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原审被告人廖友的供述依法应予排除。
控告人认为,廖友的伤情均与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息息相关,否则难以解释廖友在公安人员控制之下出现如此之多的创伤性伤害,况且廖友在被抓之初即进行了人身检查,均未发现任何异常。
控告人认为,据此,案件侦查人员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行为,其不仅有被害人廖友、廖海军、黄玉秀关于刑讯逼供人员、地点、手段的陈述,可以相互印证,而且有廖友的伤情、医院的病历、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的核查结论佐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唐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也认为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的可能,故刑讯逼供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追究侦查人员的刑事责任。
原审公诉人、审判人员被控涉嫌玩忽职守罪
法律规定,提起公诉、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应依法作出存疑不诉或疑罪从无的判决,这是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就已经确立的规则。
根据案卷材料,原审第一开庭后,唐山中院于2000年12月8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建议唐山市检察院对廖海军家中提取的血迹做进一步鉴定,检察院当日即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撤回起诉。2001年3月15日,唐山市检察院重新提起公诉,后于2001年4月18日再次撤回起诉。2001年10月25日,唐山中院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致函检察院,希望检察院依法处理。2003年6月20日,唐山市检察院在事实、证据没有实质变化的情况下,第三次提出公诉,指控廖海军一家构成犯罪。
控告书提到,法院多次致函检察院,指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检察院在事实、证据没有实质变化的情况下,仍然坚持提起公诉,公诉人严重失职。
另外,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廖海军案中,原审判决以“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作出了有罪判决。
控告人认为,审判人员作出有罪判决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以“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作出有罪判决,属于严重违法。
因此,对造成的冤假错案,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原审公诉人、审判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冤假错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玩忽职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