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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喇嘛教不得擅自到汉地传教
发布日期:2018-07-20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喇嘛教不得擅自到汉地传教 




  自2007 年1月1日起,《中国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生效施行。


  西藏地区的喇嘛,未经批准离开藏区出来传法的、在汉族地区的非宗教场所传授所谓的“密法”(正规的汉传佛教寺院一般也不会允许其在寺内传授)、收受信徒和供养的,均属违法行为!大家有权利、有义务向相关宗教管理部门举报、要求予以制止和取缔。


  中国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3号


  《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已经2006 年5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 年1月1日起施行。


  近些年来,中国西藏地区的喇嘛们,擅自离开藏区的喇嘛教寺庙,来到汉地,尤其是经济发达的大城市“淘金”,在非宗教活动场所,大搞所谓的“灌顶传法”,发展信徒、收受供养等现象,有泛滥之势!


  某佛教论坛上还有人公然贴出某“法王”来上海开办“破瓦法”灌顶活动的通告,地址是某居民区的私家住宅。


  这类活动本来就违反国家宗教法规,只是没有人及时举报、有关政府部门没有实行有效的管制、取缔措施,才会屡见不鲜。


  只要你看到喇嘛在非宗教场所出现,都可以举报,除了西藏、青海、内蒙古等地(喇嘛教本来就源于中国元蒙时期,所以在那一带想要取缔有抵触),其他的城市都可以。


  按照中国的宗教管理规定,如果喇嘛离开原来的寺庙去其他地方办任何事情,是必须持有(如果没带在身上就是不可以)当地县级或以上政府,或宗教部门签发的文函,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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