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小刚在一家KTV门口莫名其妙遭到几人的殴打长达10多分钟,小刚描述,打人者自称“老子是龙树镇派出所所长,我怕谁?”。打人者当时一身酒气,打伤他之后啥也没说就开着警车离去。随后,小刚向昭通市公安局报警,但昭通公安称他们管不了。小刚到医院检查结果为“多处软组织挫伤”。
后面对记者调查,派出所长承认打人,表示当时有些冲动。
事后,鲁甸县公安局就此通报称,该所长是在处警活动中把人打伤,目前已停止执行职务。
县公安局介入,对涉事的派出所长进行处理,这是一种行政行为,但是,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我认为这并不是一起简单的行政案件,而是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
1、派出所长涉嫌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事发原因表明,当时大学生小刚并没有任何过错,这名派出所长只是酒后任性,随意打人,并对小刚的身体造成伤害。这是一种寻衅滋事的行为,如果小刚伤情鉴定结果为轻伤害,则涉事的派出所长构成刑事犯罪。
2、滥用职权罪
据县公安局通报,这名派出所长是在处警的时候打人的。那么,也就是说,这名派出所长是在执行公务的过程打人,并对公民造成人身伤害,如果小刚当时并没有过错,那么对小刚造成的轻伤害必须要由派出所长承担责任,这构成职务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从2019年2月1日起,公安部新规“民警依法履职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民警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正式实行。这里民警免于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要依法履行职权,结合本案,派出所长显然没有依法处警,而是违法行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涉嫌酒驾犯罪
据小刚反映,派出所长当时是一身酒气,而据派出所长面对记者调查时也承认是一时冲动。
我们有足够的理由去怀疑派出所长是喝了酒的。但是时间已经过长,目前已经无法取证,仅有人证是无法给派出所长定罪的。
但是,一个人的行踪是可以查询的,只要县公安局想查实,对于派出所长前几个小时的行踪并不难掌握。
目前,县公安局的处理方式是由纪检、督察部门联合调查,说到底还是内部调查,由自己人查自己人,这是很难得到让社会信服的说法的。
我认为,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应当对派出所长立案查处,无故打人造成伤害,最少也应当行政拘留,如果构成犯罪,依法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我们当前社会是法治社会,权力不能成为法治的绊脚石,更不能成为权力者的保护伞。
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果断移交司法机关,接受法律的惩罚。
(作者:臧启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