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三个月后范冰冰就偷逃税道歉:将筹措资金补缴税款罚款
(发表于范冰冰个人微博于 10/03 12:03)
税务部门依法查处范冰冰“阴阳合同”等偷逃税问题 · 划重点:
一,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
二,范冰冰所需补缴的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加在一起,超8亿元。
三,范冰冰所受到的是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并没有构成犯罪。
四,范冰冰的经纪人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五,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开始问责程序,追究税务机关相关人员未依法履职的责任。
六,税务部门已部署开展影视行业自查自纠,年底前主动补缴税款的免于行政处罚,拒不纠正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新华社原文:
新华社北京10月3日电 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以及江苏省税务局获悉,今年6月初,群众举报范冰冰“阴阳合同”涉税问题后,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即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目前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从调查核实情况看,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剧组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此外,还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管辖,江苏省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追缴税款2.55亿元,加收滞纳金0.33亿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范冰冰采取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处4倍罚款计2.4亿元,对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计收入偷逃税款处1倍罚款计94.6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分别计0.51亿元、0.65亿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以及《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相关规定,9月26日,江苏省税务局依法先向范冰冰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对此范冰冰未提出听证申请。9月30日,江苏省税务局依法已向范冰冰正式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将追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收到上述处理处罚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缴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由于范冰冰属于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上述定性为偷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超过规定期限不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经查,2018年6月,在税务机关对范冰冰及其经纪人牟某广所控制的相关公司展开调查期间,牟某广指使公司员工隐匿、故意销毁涉案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调查,涉嫌犯罪。现牟某广等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国家税务总局已责成江苏省税务局对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原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第六分局等主管税务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已部署开展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对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查自纠并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的影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对个别拒不纠正的依法严肃处理;对出现严重偷逃税行为且未依法履职的地区税务机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将根据不同情形依法依规严肃问责或追究法律责任。
“阴阳合同”早已成惯例
明星偷税漏税行为,触犯的不仅仅是道德底线,更是触犯法律法规。近年来,有关部门加强了对包括明星在内的高收入群体的纳税监管,但随着明星片酬一路水涨船高,明星需要缴纳的税费也在增加,避税花样仍然较多。
签订“阴阳合同”成为影视明星变相偷税漏税的惯用伎俩,所谓的 “阳合同”将报酬标得很低,用于欺骗税务部门,而“阴合同”才是体现真实报酬的合同。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经济法研究室副主任席月民曾在《光明日报》撰文指出:一些内地歌手、影视演员的演艺合同,有的连公章都没有,给个人偷漏税造成极大“可利用空间”,同时,经纪公司与制片方制造假合同偷漏税也已成为影视行业公开的秘密。
涉嫌偷税漏税明星不完全盘点
1、毛阿敏偷税漏税近4万元
1989年,年仅26岁的毛阿敏在黑龙江表演5天,赚了6万元,却偷税漏税近4万元,经媒体报道后,导致全国公愤,被原单位关了3个月的“禁闭”。据悉,当时的罚款总额高达60多万。而5年后,毛阿敏再次堕入税案风云,依据新华社当时的通稿,毛阿敏因偷税,需补缴的税款为27万。
2、刘晓庆因偷税入狱
1996年刘晓庆成立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接了不少单子,但为了多赚一点,通过虚假申报等手段偷税漏税达1458.3万元。因此在2000年北京市公安局依法对刘晓庆进行刑事拘留,经法院审判在铁窗内待了422天。
3、林志玲补税140万
2016年,据台湾媒体报道,林志玲6年前被台湾税务局要求补税,并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败诉。林志玲因为漏报3年薪资收入,被要求补税与罚款819万余元台币,随后,林志玲提出行政诉讼,结果抗税失败,虽然罚135万余元台币撤销,但还是得补缴684万余台币(约合140万人民币)税金。
4、大S、小S补交税款高达3000万元新台币
2006年7月,大S(徐熙媛)、小S(徐熙娣)被台湾税务部门列为头号追税对象。据悉,5年来两人少报收入近亿元新台币,按条文规定计算,两人须补缴税款高达3000万元新台币。
5、韦唯身陷“逃税”风波
2009年,有媒体报道称,瑞典税务机关指控韦唯逃税,4500万资产可能被冻结,对此韦唯经纪人作出回应:瑞典的指控依据并不属实,韦唯是中国籍艺人,完全没有义务向瑞典交纳个人所得税。其律师发表声明,称已向瑞典税局说明财产状况,而瑞典法院目前也已撤销指控。
6、吴宗宪补税229万及罚款114万
台湾税务部门从2000年度盯上吴宗宪旗下事业体,其中2000年和2001年就有6件税款案进入诉讼程序,吴宗宪全都输掉,法院认定其需补税229万及罚款114万。
7、萧蔷漏报个人所得税
2011年,台湾税务部门称萧蔷漏报其参演内地电视剧所获得的226万酬劳,且同时漏报取自采晏工作室的964万薪资所得,应补税400万,并裁处204万罚款。
8、任贤齐补税265万新台币,罚款149万新台币
2008年,任贤齐被台湾有关部门要求补税和交罚款共计414万新台币,原因是10年前他拍摄连续剧《笑傲江湖》时未将327万新台币片酬纳入所得报税,又漏报公司业务报酬690万新台币。最终法院裁判任贤齐方面补税265万新台币,罚款149万新台币。
明星偷漏税的后果有多严重?
大部分明星偷税漏税最后都以补缴税款并罚款的方式告终。但是,即便有严厉的国家税法,还是阻挡不了一些艺人的贪欲。在现行法律法规下,明星偷税漏税有怎么的后果?
按照刑法的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涉嫌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在两种情况下才会被追究刑责:一是,逃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二是,5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现在一些明星的巨额出场费已经到了无法让人忍受的地步,他们的费用甚至超过了影视制作费。 其实明星的片酬收入都是税后收入,他们在与制片商签订时就会商定个人所得税由制片方缴纳,这也是公开的秘密。
中国的影视剧为什么拍不好,很多烂片,就是因为演员的片酬占整剧的投资比例太高,剩下不多的投资用在场景、制作、剧务及工作人员的工资,可想而知能拍出好剧吗?
对此,有人呼吁国家能够考虑制定政策,把明星的出场费由税后改为税前;还有人呼吁给个人收入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让那些私下勾当无处藏身。
偷税漏税的帮凶:
经纪人以及各种社会关系
在关注明星偷税漏税的同时,还需要关注到底是谁做了明星偷税漏税的帮凶。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一些明星的经纪人无形中充当了这样的角色,因为很多费用往来其实是经纪人在中间经手,那么这些经纪人大部分都知道自己的老板是不是偷税漏税。如果他们明知不报,或者是从中分取利益,这样的行为自然可以视为偷税漏税的帮凶。而另外一些为明星提供屏障的社会关系的人物,在明星的偷税漏税中似乎都扮演了一种不光彩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