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 法释[2016]21号)系当前民事案件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最新、最全的规定,今天本文就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总结在执行程序中可以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的16种情形:
1、因被执行人死亡,可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的。( 法释[2016]21号)第十条第一款
点评: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没有遗产,变更被执行人亦无用。
2、因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的; ( 法释[2016]21号)第十条第二款
点评:仅是配合义务,前提是失踪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3、因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合并,可申请变更合并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法释[2016]21号)第十一条、《民法通则》第44条
点评:无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其债权债务都必将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
4、因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分立,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分立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法释[2016]21号 第十二条、《民法通则》第44条
点评:无论是解散分立、还是存续分立,分立后的企业需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可申请直接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法释[2016]21号)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点评:个人独资企业是企业中的另类,是新公司法实施前不需要验资的特定产物,个人需要对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类企业现在越来越少。
6、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可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 法释[2016]21号)第十五条
点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它的企业法人承担,企业法人对外负债,可直接执行分支机构的财产。
7、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可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有限合伙人出资未到位的,可追加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 法释[2016]21号)第十四条
点评:有限合伙只有普通合伙人才承担连带责任,而一般合伙全体合伙人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只需在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8、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可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法释[2016]21号)第十八条
点评:股东抽逃出资、虚假出资其实质是未履行出资义务,理应对公司所欠债务在抽逃出资额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
9、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在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可申请追加原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法释[2016]21号)第十九条。
点评:该条的实质是延续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规定,即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可追究开办单位的法律责任。
10、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公司,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释[2016]21号)第二十条
点评:这里需要区分,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若要免责,必须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
1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可申请变更、追加清算义务人为被执行人。( 法释[2016]21号)第二十一条
点评:目前简易注销已经实施,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若在执行程序中将公司注销,则是债权人的重大利好!!!
1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出现解散事由后,可申请追加无偿接受其财产的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作为被执行人。( 法释[2016]21号)第二十二条
点评:在出现解散事由的情况下,无偿划拨或接受财产的股东等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