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政府大力倡导奔小康,让我们盖房造屋,最后却成了违法建筑,你们政府的诚信在哪里?”上告10多年后,西安市姚明月目前提起当年的事情依然记忆犹新,气愤不过!
姚明月1956年1月出生于西安市雁塔区丈八沟乡丈八南村,从小在本村成长。1995年 4月响应政府号召奔小康在该村盖房造屋直至2003年被强拆,从此走上维权之路至今。她,年龄不大,而花白的头发将她一脸的忧伤、无奈遮住半分;显得饱经磨难。
(1994年1月26日陕西日报)
以奔小康统揽农村工作全局
解县乡财政之困
1993年12月7日陕西省委省政府向全省印发了《陕西省农村奔小康规划》,并推出16条标准。
1994年1月3日陕西省委省政府向全省印发《关于加快农村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全省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十四大精神的指引下,认真贯彻执行十四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制定的方针政策,抓住机遇,加强领导,进一步加快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步伐……到本世纪末,确保广大农民的生活达到小康水平”。1月20日《陕西日报》头版刊登时任陕西省委书记张勃兴的话“用奔小康统揽农村工作全局,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1994年5月25日副省长徐山林在全省县乡财源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摆脱全省财政困难局面的根本出路在于大力培植财源,首先要解决县乡财政困难这个重头。
1994年7月28日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市发〔1994〕19号)强调“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以奔小康统揽农村工作全局,不断提高农民收入:认真实施《西安市农村奔小康规划》”。
1994年10月1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县乡财源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发[1994]55号)“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我省县乡经济发展还不平衡,财政收支矛盾仍十分尖锐,突出问题是财政收入增长赶不上财政支出增长的需要,县乡财政收支差额越来越大。”“县乡财政困难是我省财政困难的重头。只有县乡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财源的充裕,才能实现全省财政状况的好转。因此,抓好县乡财源建设,不仅是我省财政摆脱困境的根本出路,也是广大农民脱贫致富,促进我省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和国民经济迈上新台阶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要认清形势,振作精神,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切实抓好县乡财源建设。”“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全省经济上台阶、农村致富奔小康、摆脱财政困境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县乡财源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提高抓好县乡财源建设的自觉性。”“要建立财源建设领导责任制,把县乡财源建设的成果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1995年元月3日时任陕西省省长程安东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了“乡一级土地管理所,可以按地域划分,作为县土地管理局的派出机构,与乡政府脱钩”“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核心,是要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划拨制度,允许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交易”。当时参加会议的人员有省级领导:徐山林、王双锡、刘春茂、姜信真、范肖梅、巩德顺等。
1995年1月24日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市级职能部门对农村奔小康指标实行分工负责制和帮建小康乡镇的通知》:为了加快农村奔小康工作步伐,全市小康目标的提前实行“以《西安市农村奔小康规划》为依据,保证所帮乡镇在1995年底基本达到小康标准”。
为“奔小康”,陕西省委、省政府曾专门召开了农村工作会议,西安市政府和雁塔区政府分别出台了将宅基地引进市场,以“宅基地”和“村民待遇”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号召各乡根据各自情况积极实施,共奔小康。
雁塔区政府为了落实省、市两级政府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开会号召各村有偿利用其村废耕地、窑场、村边的垃圾场、村内空闲地,有偿出让给集体以外的个人建房居住。以此筹建资金,改变部分农村道路硬化、电网改造和饮水困难。
据了解,大约1995年2月,当时的丈八南村村长兼书记张安羊、队长张算良向本村外嫁姑娘姚明月动员请求支持村里开发奔小康,并以政府支持、村民欢迎,以划拨给庄基地等优惠政策让姚明月回村建房共享小康之乐。同时邀请她参加了由当时雁塔区区委书记杨范青主持会议、副书记千军昌做动员报告的公开大会:出让宅基地,筹备资金奔小康。
1995年 4月 8日姚明月在位于西安市雁塔区丈八沟乡丈八南村(现高新区属地)经当时的丈八沟乡政府、土地管理所审核批准,按照当时规划拨给庄基地并建造了住宅房,并交纳了一切相关费用。土地所颁发了《农房面积使用证》:丈农房(95)010号,乡政府颁发《农房面积使用证》:丈农房(95)32号;《农房面积使用证》:丈农房(95)408号(土地所颁发)。在庄基地上姚明月建造了两处二层院落(一处以姚明月之名,一处以姚明月之夫之名),居住、出租;当时姚明月佩戴大红花受到了丈八沟乡政府表扬和丈八南村村民的热烈欢迎!
(1994年4月23日西安晚报)
法规之殇 强拆之疑
姚明月一家自从回到本村,与村民一直和睦相处。
但,2003年姚明月噩梦到来,之后,姚明月走上了漫长的维权之路。这一等,就是13年。人生有多少个13年?!
原来,2003年5月7日西安市高新区指定下属部门规划建设局以一份荒唐明显带有“瑕疵”的《违法建设拆除决定书》认定姚明月房屋是“违法建筑”!
2003年5月26日西安市高新区联合西安市高新区规划建设局、西安市雁塔区国土资源局(现: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雁塔分局)、西安市雁塔区建设局(现:西安市雁塔区建设与住房保障局)四单位仅凭一纸《紧急通知》,就在姚明月行政复议期间出动大批“黑保安”将姚明月房屋强制拆除!
原本700多平米的建筑面积按照西安市高新区他们的“评估”成了637.216平方米。并强制给予极低的“补偿”。让房主在《房屋价格评估表》上面签字就算完事,也不给房主一份。“补偿款”多少由他们说了算,要嫌少一分钱也就没有了。更别谈其它权益!
姚明月质疑道:高新区以开发为名,第一:无资金安置拆迁;第二:无《城市规划》;第三:无《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四: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五:以政府名义发个《通知》《通告》就疯狂血腥拆迁,漠视当年“奔小康”时经规划批准盖的房屋,政府大搞“一言堂”,令人心寒!
血腥拆迁的背后,就是因为要搞西安市高新区“三期建设”。
但是,根据拆迁时的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5]第3号《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出《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第二十七条规定“土地违法案件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领导集体审议,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审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并将笔录归入案卷。”根据上述规定,西安市高新区对姚明月的调查处理程序中应当履行承办人结案调查报告和部门领导集体审议程序,但西安市高新区没有履行上述法定义务。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而西安市高新区没有履行该项法定程序,亦属于程序违法。
1999年1月1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对于姚明月所在村的拆迁安置,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土批〔2003〕172号)《关于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02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明确“按照征用土地方案及时兑现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严格控制商品房用地,防止房地产过热”。
西安市高新区在执行过程中走了样:姚明月房屋按照一平米200多元补偿,之后再无安置措施。强制拆迁后其原宅基地全部用于商品房开发,美其名曰“公共利益”!
当时找到丈八乡政府理论时,时任办公室主任的周艳丽答复是:“我代表丈八乡,代表区政府向当年支持我们奔小康的同志们表示感谢,但是针对目前的情况(注:强制拆房)只能说声对不起了。如果以后拆乡内其他的村庄,如果有安置,我们一视同仁。”
2010年6月26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有明确规定:“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西安市高新区向姚明月列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而在1995年的当时,姚明月房屋所在的位置还属于乡镇机构的农村,并不属于城市。姚明月在丈八南村经当时的乡政府、乡级土地管理所审核批准按照当时规划拨给庄基地并建造住宅房时,该村还尚未被西安市高新区征用,属于集体土地,不属于国有土地。因此也不适用于《城市规划法》。即便是按照西安市高新区认为的城市房屋拆迁,西安市高新区也违反当时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违法违规操作。
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乡镇规划管理
1986年6月25日发布1987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 ,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1991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需要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1995年《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第四条“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西安市雁塔区丈八沟乡政府土地管理所作为西安市雁塔区丈八沟乡丈八南村的直接管理机构,负责该乡(镇)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可以明确看到姚明月持有的《农房面积使用证》“经研究按规划划拨庄基”的房屋建设都是经过当时合法批准合法有效的。
针对当时不经乡政府、土地所批准乱占滥建等行为,1995年11月2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管理的决定》(陕政发〔1995〕93号)“不按规划乱占滥建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乡一级应按地域划分,设置由县土地管理局派出的土地管理所,与乡政府脱钩。”而姚明月的房屋不在当时查处之列。
姚明月按照当时1995年执行的法律法规规划合理合法建造了房屋,却是违反了1997年开始实施的《西安市违法建设处罚办法》。即便是1996年《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关于非法买卖宅基地问题的处理决定》083号文件也没有认定1995年“奔小康”引资进来的宅基地全部为“违法建筑”,包括姚明月的房屋也不包括在他们划定的“非法买卖宅基地”,因为她的房屋是经过当时政府“认定合法”的。
难道政府换个领导就认定我们“非法”?现任领导一句“不是我们当时给你办的”就“一直不予解决”?难道是你们政府给我老百姓“挖坑”?你们发证你们政府应该负责到底,不能一边发证,一边否认吧?!政府成了什么?姚明月不满的说。
1998年8月29日修订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87号) 中:新法实施前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依照下列原则处理:根据原土地管理法规定,不构成土地违法行为,但根据新法规定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适用原土地管理法。
(西安市高新区管委会宏伟办公大楼)
后记 质问不断
经调查了解,西安市高新区认定“违法建筑”前没有进行任何“听证”!何况高新规划建设局认定姚明月房产为“违法建筑”实属“越权”“违规”!
既然是“违法建筑”,缘何在当初“奔小康”大潮中一边发证,过几年又以“违法建筑”野蛮强拆?!
既然是违法建筑,为何不按照“规定处罚”,反而又给予姚明月“补偿”?!西安高新区这么“慈善”?!
“补偿”时又将姚明月原本700多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按照西安高新区自己的“评估”成为600多平方米?!3.3米的楼板又缘何“评估”成2.8米?!西安市高新区的评估公司是何资质呢?
既然依法强制拆迁,既然姚明月房屋为“违法建筑”,既然姚明月所持《农房面积使用证》是“无效证件”,那么同属于丈八沟乡下的其它村(如:甘家寨村、茶张村、双水磨村、丁家桥村、木塔寨等村),同是在当年声势浩大的“奔小康”中买卖了宅基地并且建房,相同持有《农房面积使用证》,甘家寨等村以“经济院”给予“一院一宅(120平米)”安置且有过渡费,姚明月却不给于安置,法在哪里?!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曾对甘家寨村刘岩之父刘金堂当年“奔小康”取得的宅基地及建造的房屋以“非法买卖,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为由,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刘金堂当年“奔小康”取得的宅基地及建造的房屋为“违法建筑”,2012年6月1日经未央区法院行政判决: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认定“违法”!甘家寨刘金堂“胜诉”!且甘家寨刘金堂主张不能以“经济院”给予安置,应以本村村民待遇安置得到认可!
姚明月是土生土长的丈八南村村民,夫妻双双下岗,居无定所,靠打零工维计。高新区理应参考按照《新区安置方案细则》中本村“嫁城姑娘”(一户一宅[155㎡互换])或者“在外职工”(多层上楼[150㎡置换])的标准给予安置比较合适!
但是西安高新区某些领导置事实于不顾,任由不和谐因素存在,任由姚明月一次次到北京、省、市等部门上访上告,造成“积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02月印发《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表示: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要求,深入研究和准确把握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新特点新规律新要求,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带着责任和感情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提高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能力、提高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习近平总书记曾说,我们工作目的是为人民服务,不仅要对上面负责,而且要对群众负责,为人民做主。古时候的县官尚且还有击鼓升堂,为民申冤,而我们却成天忙于开会,很少主动去抓这种事,这是不应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