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维权指南
一、法律援助机构为妇女提供哪些帮助?
妇女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被歧视、虐待、遗弃以及在婚姻家庭财产纠纷等方面),如无经济能力聘请律师,可以到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离婚应当解决的问题以及离婚的途径有哪些?
离婚应当解决的问题有三个:
1、男女双方是否同意离婚;
2、未成年人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3、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离婚的途径有两个:
1、到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
2、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婚外情与他人同居,另一方获得了相关的证据是否可以获得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夫妻双方一方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起损害赔偿。
四、夫妻离婚后,一方发现离婚时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在此情况下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财产。
五、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另一方通过法院有何人身保护应急措施?
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实施规则》第10条规定,针对婚姻纠纷案件中存在的家庭暴力事由,妻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人身保护令”,并在法院裁定准许后十五日内提起离婚诉讼。
六、男女双方同居并生育子女的,一方是否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分得财产并且获得子女的抚养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权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七、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财产谁创造的归谁所有,离婚时一方是否有权利要求获得另一方的经济补偿?
根据《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八、劳动法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是什么?
1、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2、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4、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5、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6、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