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永元这一撕!影视圈“阴阳合同”、“逃税”、“洗钱”黑幕全都给撕出来了!
据业内人士分析,对于领着天价片酬的明星来说,这种操作效果惊人。就拿被崔永元曝光的两份合同来说,小合同1000万是税后收入,已经将税负转嫁给甲方公司,而隐藏的5000万大合同则大有猫腻。
消息称,范冰冰在崔永元曝光阴阳合同后,已经赴美。
这一切都是因为巧合?
这引起公众无限遐想。
黄奕的前老公也开始参战,揭冰冰内幕了。
据业内人士分析,对于领着天价片酬的明星来说,这种操作效果惊人。就拿被崔永元曝光的两份合同来说,小合同1000万是税后收入,已经将税负转嫁给甲方公司,而隐藏的5000万大合同则大有猫腻。按税法规定,影视、演出、表演所得属于劳务报酬,理应按3级累进税率表纳税。按税法粗算,当事人可能涉嫌逃避个人所得税2000多万,在应纳税额中占比极可能超过法律红线30%。
2018年6月3日,记者采访我国税收法律学界知名专家教授,请他们对此话题中涉及的深层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和解读。
关注点一:“大小合同”违法吗
在相关媒体采访中,崔永元毫不讳言自己还有一抽屉这样的“大小阴阳合同”。而据业内人士披露,“大小阴阳合同”在行业里很普遍,对于明星逃税问题,大家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那么何谓“大小合同”?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大小合同”这种现象?
中国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解释,“大小合同”其实就是人们日常所说的“阴阳合同”:交易双方签订金额不同的两份合同,一份金额较小的“阳合同”用于向主管机关备案登记纳税;另一份金额较高的“阴合同”则实际约定双方交易价格,彼此对其秘而不宣,目的就是逃避纳税这一法定义务。
施正文说,税收收入是我国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是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向企业和公民征收的,以此来解决国计民生、收入分配等问题。税收关乎我们每一个人,所以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按时缴税都是每个公民、企业应尽的义务。
关注点二:偷逃税与合理避税界限何在
明星利用“大小阴阳合同”逃税的行为,与合理避税的区别又在哪里呢?
施正文介绍,合理避税是指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形式、方法和手段,规避、降低或延迟纳税义务的行为。比如国家产业引导对环保产品的减免税行为,或者引进高科技产业地方所采取的税收优惠行为等,都是合理避税行为。合理避税是合法的。
而偷逃税是指纳税人采用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是一种非法行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偷税行为表述过于复杂,执法实践中引起理解分歧。为此,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中,对偷税做了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偷税改为逃税。
合理避税和偷逃税最根本的区别就是,合理避税是合法的,而偷逃税是对法律的无视,是主观恶意逃避纳税义务,是违法行为,严重者要受到刑事处罚。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翟继光告诉记者,明星避税由来已久,作为高收入群体,其有充分的避税动机。常见的手段有三种:
一是现金交易,不报税,这种方式本质上是偷税,但由于现金交易没有记录,税务机关也难以找到证据,因此,实务中难以认定其为偷税。
二是“阴阳合同”或者“大小合同”,如果事先做好安排,税务机关看到的是小合同,转账记录也是小数额,其余数额均通过其他方式或者其他人的银行账户转账,税务机关认定偷税也很难。
三是通过设立公司,将个人收入转入公司,由公司承担个人与家庭的各种开支。严格来讲,上述方式都是偷税,都是违法行为,但由于实务中很难认定,往往作为避税予以处理,仅要求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关注点三:如何区分一般违法与犯罪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教授说,明星等高收入群体利用“大小阴阳合同”的行为,其实是我国法律中认定的一种“逃税”行为。逃税行为,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按照税法予以行政处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的刑事立案标准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关注点四:是个案还是行业潜规则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蔡道通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税务机关有义务将此作为重要案件线索,查明是否存在这一“阴阳合同”的事实,范冰冰或者扣缴义务人是否涉嫌逃税?甚至,是否属于单纯孤立的个案,还是普遍存在的演艺界的潜规则。
蔡道通认为,如果最终被证实“阴阳合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且行为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嫌逃税,按照法律之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下达追缴通知,责令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蔡道通认为,如果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明知“阴阳合同”这种情况存在而不查处或者查处一部分,或者因为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而没有发现这一情况,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有可能涉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或者玩忽职守罪。
“这个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众多,对其走向,值得也需要全民关注。”蔡道通还认为,按照刑法的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涉嫌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但有一点必须明确,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涉税犯罪的立案标准的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蔡道通说,如果最终证实“阴阳合同”是虚假的,且崔永元明知是不真实而加以传播,那么崔永元有可能涉嫌诽谤,应当还范冰冰一个清白。
关注点五:如何加强高收入人群税收监管
刘剑文认为,从此事件的社会影响来看,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税种,个人所得税本来就具有“收入越高、缴税越多”的再分配效应,但在普通工薪阶层领着五六千元工资都依法纳税的情形下,处于财富金字塔顶端的明星却巨额偷税漏税,这无疑是对国家分配制度的公然侵蚀,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大伤害。
对于高净值人士来说,个人所得税的收缴本来就严重依赖纳税人如实申报。而明星收入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和隐蔽性。当然,现实的困难并不意味着对高收入群体个税缴纳没法监管,关键是需要一整套配套措施,构建起又严又全的法律税务综合体系。
施正文建议,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是现代互联网、云计算和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都将产生深远影响。毋庸置疑,大数据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许多挑战,但同时也为税收征管模式的转型升级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对于税收征管而言,贯穿税收征管全过程的关键因素是现代信息技术和大数据,这也是改进和创新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生产力。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大数据来提升税收相关数据采集能力以及数据分析和应用能力,有利于把政府和社会各部门蕴含的大数据优势转化为税收治理优势,进而构建旨在解决税收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以税收征管大数据为基础,通过采集、分析、利用涉税信息,以数据信息比对为核心,人工处理与计算机处理相结合的风险导向型税收征管信息平台。
以大数据为基础的风险导向型税收征管系统,其核心在于“信息”,这也是信息化促进税收征管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全面高效地抓住和利用相关涉税信息是税收管理的关键,有利于破解税收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难题,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税收征收率,是全面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水平的必然选择。
翟继光也建议,将各种收入信息和财产信息汇总至税务机关的手中,如银行交易记录、股票交易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机动车登记信息等。
关注点六:明星逃税咋量刑?崔永元爆料是否构成诽谤?
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秉晨律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从法律角度解析明星涉税问题。
初次违法只需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签“阴阳合同”规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逃税罪?马律师分析,崔永元在微博里发布两份“大小阴阳合同”内容,“小合同”金额1000万,“大合同”金额5000万,公众关注的实质是明星涉嫌通过少申报收入来逃税的问题。在市场活动中,演出费价格完全由市场定价,但是将5000万的演出费通过合同掩盖,只申报1000万,就是典型的逃税行为。
马律师表示,如果真如崔永元所说,根据《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马律师认为,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涉事明星是否会因逃税坐牢?马秉晨律师表示,如果崔永元爆料的是真实的,如果是已经代扣代缴了,很简单,涉事明星只要把缴税凭证展示出来就可自证清白,如果没有,那就等着警察带着税务稽查人员上门吧。
马律师介绍,目前我国对涉税问题,处理较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宽松。当年一些知名歌星、影星因为逃税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现在已经很少发生。2009年刑法修正案对偷税罪进行了修改,初次违法免罪,只需补缴应纳税款和缴纳滞纳金。马律师表示,根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如果范冰冰在5年内没有偷税漏税,没有受到刑事或者两次行政处罚,且此次涉嫌逃税行为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依法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那么依据崔永元爆料的内容,就很难认定涉事明星构成逃税犯罪。
崔永元爆料是否侵犯商业机密?
崔永元是否构成诽谤罪?马秉晨律师表示,如果崔永元爆料的内容属实,就不能追究其所谓的诽谤罪。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如果崔永元发现涉事明星5000万收入是偷偷摸摸地拿,没有足额交税,那完全可以行使报案或者举报权,这一点毋容置疑。
崔永元擅自公开合同内容是否构成侵犯商业机密罪?马律师表示,崔永元如何获得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得而知,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商业秘密的认定,有着相当严格的要求。崔永元爆料的合同可能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依据《刑法》第219条相关规定,如果该合同信息本身经过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处理,经泄露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行为人有可能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在美逃税会从重处罚 一辈子都翻不了身
从现实来看,明星由于片酬畸高、收入来源多样,由此衍生出的避税、逃税等渠道更是五花八门。明星逃税不是看热闹的小事,甚至可能是整个演艺圈的集体失范。在税务稽查监管方面,美国的做法可资借鉴。
以个税为例,美国以低稽查率、高税收遵从度而闻名世界。究其原因,除了完善的税收制度以外,严密的逃税罪刑事法网也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逃税罪是联邦犯罪,是美国传统税收犯罪体系的“压顶石”。一旦纳税人被认定犯有逃税罪,意味着他可能受到税收犯罪中最重的处罚,即5年以下监禁,或高额罚金,或者二者并处。其中演艺人士等高收入群体,一般属于税务局抽查重点。
除了直接刑事处罚,逃税还会被记录到欠税人的信用报告中,从而影响其信用分数。纳税人贷款、购买保险、求职、上学等都会受到影响,后果不堪设想。所以在美国,不管是高净值人士还是普通收入群体,逃税都是大忌,一旦越雷池,一辈子都翻不了身。
利用拍影视剧“洗钱”的内幕惊人
一,中国内地用影视剧“洗钱”由来已久
或许,作为一种“与国际接轨”,改开以来的中国内地,用影视剧“洗钱”也是暗流涌动。
1、影视圈名人纷纷炮轰“洗钱”。
对于影视圈内的“洗钱”,作为业内的著名导演和著名演员,可能最有发言权了。很多影视圈内的名人炮轰“洗钱”,说明中国大陆影视圈的“洗钱”已到了很严重的程度。
2006年4月,北京《法制晚报》披露,广电总局官员陆红实在某论坛语出惊人:“近两年,我国每年都有百多部滥片不能上院线,原因之一恐怕是有不少人拍片是为了洗钱。”
2007年12月28日,导演尤小刚发声,国内电视剧产量过大、浪费严重,要提防“洗钱的投资”。尤小刚进一步阐述:电视剧投资“来源是三种方式,一种是良性投资,一种是赞助的投资,恐怕还有一部分是洗钱的投资吧?
2013年5月7日,曾执导过《潘多拉的宝剑》等影片的导演李克龙指出:“有相当数量的电影投资者不是为了拍出高质量的电影,而是为了洗钱,对方直接说,你随便花一两百万拍部电影,然后帮我走1000万元的账”。怎样能拍200万影视走1000万的账目?有的剧组拍“古装剧,就可以设计一场炸掉一座城楼的戏,搭建这种城楼花费50万,你可以走100万的材料费,反正城楼已经炸掉了,死无对证。”
2014年1月1日电视剧《一代枭雄》在浙江、东方、天津、江苏四大卫视开播,该剧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同时担任演员和监制的孙红雷在发布会上炮轰:我们每天接到剧本,有70%都是不能拍的,拍了肯定赔钱。有些投资方就是通过拍影视剧来泡女演员、洗钱。
2、中国大陆为何制片投资人不怕血本无归?
2011年12月21日,北京大学教授、电影评论人戴锦华在“搜狐文化客厅”指出:国内每年拍摄600部影片(故事片),大部分未上映。另据官方统计,2012年国产影片高达893部(含动画片、科教片等),其中故事片745部。但这745部影片,只有231部进入影院,只占总量的31%。这还是2005年以来公映比例最高的一年,2005年的故事片公映率为16.5%。
很多影片的拍摄目的就不是为上映,雇佣一些烂编剧烂导演,爱咋拍咋拍,花钱少就行,拍完直接锁进仓库,就是洗钱。据说有投资人和内蒙古制片厂合作拍片,拿出300万元人民币,要拍30部片子,平均每部片子才花10万元,可以想见这些片子质量之低劣。北京UME国际影城总经理陆遥说:“有些片子拍完后就不知道干什么去了,别说公映了,你想查一下它的去处都无从查起。”但投资人为何不怕血本无归,便知个中奥秘实在不在“拍片”之中也。也难怪大陆咋有那么多“神剧”,很多都是“冼钱剧”。
3、用影视圈“洗钱”不断曝光。
2007年第一禁毒大案,蛰伏三年的毒枭李贤欢竟以投资人身份潜伏影视圈,并于2006年年底在横店影视城开拍电视剧“洗钱”。还利用拍电视剧作掩护,在横店制造冰毒。拍戏洗钱并非始于毒枭李贤欢。早在2005年1月,南京 《周末报》报道“建国第一金融要犯”石雪出资5000万元参与拍摄电视剧《大汉天子》,此举就是为非法所得洗钱。近年来圈内一些影视剧源源不断,其怪异的资金来源与“洗钱”不无关系。
二、在中国大陆影视圈“洗钱”得天独厚
这个得天独厚概括起来有5点:
一是“洗钱”额度大。
现中国大陆拍故事片仅次于美国和印度,国内故事片的制片动辄几亿,制片成本越来越高,影视剧投资大,虚报投资额度更大,很适合洗钱。
二是“洗钱”成本低。
中国大陆的影视投资属文化产业,税率低:5%;税法还规定:企业可把收入15%用于广告和宣传,在税前扣除。将这条规定滥用,洗钱的成本更低。通常“洗钱”成本是35%,在大陆即使拍影视剧投钱打水漂了,经虚报成本、票房等运作,才付出20%的洗钱成本,在各种“洗钱”成本中最低。
三是“洗钱”没审计。
影视剧的账目支出繁多,且时效性强,拍完戏就立马作鸟兽散,被查的概率极小。甭说资本投资没人管,就是国资投入也没审计。陈凯歌拍《无极》剧本那么烂,投资3亿多元,据说大都是国资,国资委监管、审计过吗?国有资产允不允许陈凯歌夫妇“夫妻老婆店”的运营模式?外籍演员来中国“打工”办过合法用工手续吗?
四是“洗钱”易开机。
对于影视剧的拍摄,国家广电总局有专门监管机构,各制片厂拍影视剧必须取得合法许可证,然而,监管部门基本不作为。一些“洗钱片子”“开机”时,广电部门知道不知道?剧本审没审?内蒙古电影厂300万元允许拍30部片子的荒唐,谁开的绿灯?在谁手里弄到的拍摄许可证?
五是“洗钱”风险低。
相比美国、韩国、日本等国相继出台了反影视圈“洗钱”的相关法律。中国大陆至今也没有反影视圈“洗钱”的相关法律,电影成社会特殊产业,缺失正常监管,可堂而皇之的逃避法律制裁。其它有关部门对影视圈洗钱的监管滞后,洗钱空间宽阔,安全高效。
在中国大陆能神鬼不知无风险的洗钱,炒作好了还能获高额票房回报,顺便睡几个明星玩玩,资本何乐不为?
三、在大陆利用影视“洗钱”的主要套路
“洗钱”要洗的“黑钱”,包括黑社会的走私、贩卖军火、诈骗、盗窃、抢劫、偷税漏税和贪污腐败所得等。而在中国大陆利用影视圈“洗钱”的主要套路:
1、虚高投入成本“洗钱”。
现在大投入的片子越来越多,已成一个特点。一部耗资巨大的影视作品拍摄完毕,一些名贵的道具、奢侈品、古董、字画等被投资方“无偿”拿走,但已“摊到”到作品成本;至于到国外取景、宣传,意味着巨额花费。而国外没发票,只有投资方说多少算多少,全部进了成本等等。
2、用阴阳合同“洗钱”。
现在内地只需成立若干空壳影视制作公司,投资一个影视剧,再以制作费、明星的天价片酬等名义,把买办、贪官、黑社会的大笔黑钱洗白。而明星高票房占用大量制作经费,其他拍摄投入少,就是一个很突出的现象。如,请一个演员预算1亿,做两份合同,一份1亿上税给演员,很可能另一份1000万才是演员实际所得。大家现在都盯着演员的税收,演员也有苦难言。
3、虚报票房收入“洗钱”。
电影行业的洗钱流程:某一亿黑钱投资一部电影,真实成本一千万;电影院、电视台等等实际收入一千万;黑钱主人与电影女一号勾搭在一起,通过女一号与电影院造假票房收入达一亿。黑钱主人洗白一个亿,顺便玩个女人;女一号获得知名度和金钱,真正的双赢。
这几年,票房屡破新高,媒体揭露的各种幽灵场、冥币票价、偷票房事件不断。一个华语功夫片,上映首日票房破亿, 5天拿下6亿。不合常理的票房一被揪出造假,即被挖出牵涉到电影证券化、众筹、收益认购、股价,甚至洗钱等金融资本链的不正当交易。赃官则通过勾结将境内黑钱塞进管理疏松的票房,通过纳税将脏钱洗白。
4、集团性勾结“洗钱”。
利用影视圈“洗钱”,需要各方比较紧密配合,所以,资本、导演、明星会长期保持合作,这样才会降低出问题的概率,牵扯利益太多,也没有人去砸大家的奶酪。这就形成集团化产业化的影视圈的洗钱链条。而且,在香港中马票,都立即有人加30%把奖券收走“洗钱”。在中国大陆这种意识形态下,土豪贪官对利用影视圈“洗钱”,这种“产业化”需求会更旺。